紫荊宋史工作室
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
避孕與棄嬰的關係
宋人尚未發明可靠的避孕技術,因此未婚、比丘尼、妓女、部分妾婢(主家不要該嬰)等女子一旦懷孕,倘若不是進行極度危險性的墮胎(瀉藥或外力傷害),不然便是生產之後,再行棄嬰或溺嬰,儘管殘忍,卻可確保母體的安全。此類婦女雖佔總人口數不高,但一旦懷孕,便由不得她們自主,棄嬰或溺嬰的比率反而相當高。現代社會因有效率的避孕技術(男女避孕套、事前事後口服藥、結紮等),只有意外懷孕,且未進行墮胎手術,才會發生產後棄子的現象。
(供倖珠、雯晶撰寫碩論)
2 則留言:
jury
2011年1月20日 晚上10:42
收到,謝謝老師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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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善
2011年3月3日 下午4:43
謝謝老師,不好意思現在才看到!
p.s. 我是雯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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