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

考慮真正的「無期」徒刑取代死刑

(這是8個月前的雜文)
  殺人者償命,雖是傳統社會的報復觀念,但其理念通俗易懂,深植人心。我個人對目前台灣廢死聯盟人權者的作為,並不茍同,理由在於:倘若這些伏法者真的凶殘而無辜殺害他人,毫無疑問,他們必須為他們所犯下的罪刑負責。這些主張廢死聯盟人權者,據報載說,隔日還要為這五位伏法者點燈祈禱,似乎過於矯情,又殘忍無比。筆者何作此論呢?原本更應去關心的被害者家屬,這些人權者又為他們做了些什麼?在命案發生時,這些人權者何曾為這些無辜被害者燃燈祈禱?如今反而對於這群加害者點燈祈禱,這不是異常殘忍嗎?拜託!這些死刑犯並非是英雄,請勿將他們無辜化。能原諒殺害無辜者,是上天或上帝的事,我們是有七情六慾的凡人,很難做到這個層面,也不應該要求被害家屬原諒加害者。再說一次,我們沒有權力要求。人權者的思考盲點在於:(1)殺人犯若是懺悔,得以原諒:(2)廢止死刑是人權,是先進國家標準之一。然而,就算殺人者真心懺悔,又如何?被害人都早已被撥奪寶貴的生命了,殺人不是兒戲,人死不能復生,殺人犯仍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倘若殺人犯真的誠心悔改,上帝(或輪迴轉世)自然會給他們應得的處境,不必人們瞎操心。俗話說:「上帝的歸上帝,凱撒的歸凱撒。」
  不過,我個人也支持廢止刑法上的死刑,理由不是這些死刑犯值得原諒,而是人並非萬能,部分的刑事偵查及司法審判制度勢必會出現瑕疵,因此誤判的機會不小,冒然執行死刑,極可能造成無法挽回之事。這點特別在江國慶案重啟調查之後,已是眾所周知之事。我個人並無法學素養,大膽覺得,應該以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,而這個無期徒刑等同於死刑,其實就是死刑──徒刑至死(關到死為止)。這個相當死刑的無期徒刑,不得假釋,不得特赦,除非日後證明其為無辜,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人為的誤判。倘若誤判還可重啟調查,平反其冤屈,並施以國家賠償。臺灣現行的「無期徒刑」,名為無期,實為有期,大多可以假釋,根本無法讓被殺害家屬心平氣和接受。
        殺害他人,不僅剝奪他人性命,也剝奪他人未來可能一切。因此,剝奪殺人犯未來一切的自由,雖不能說是絕對的對稱,卻也是相對的對稱。殺人者償命可以成為歷史,但為殺人者為其行為負責,限制終身自由,應該不為過。
2011/3/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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